農業農村部:進一步規範農藥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日前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農藥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登記試驗、標籤標註等相關內容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農藥

一、健全農藥登記資訊員制度農藥。依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農藥登記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指定本單位專人作為資訊員負責農藥登記申請相關工作。委託他人代理的,也應當指定本單位的資訊員。

二、嚴格執行新農藥首家登記資料授權要求農藥。依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登記資料授權僅限於取得首次登記、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自登記之日起六年內實施,其他情形不再適用。

三、明確換髮農藥登記證適用情形農藥。依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換髮農藥登記證僅限於登記證持有人變更名稱、企業合併分立,其他情形不再適用。

四、強化農藥委託生產監管農藥。依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有關規定,農藥原藥(母藥)不得委託生產;委託方應當按規定與受託方簽訂合同,並提供技術資料;委託加工、分裝的,不得標註受託人商標。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農藥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認真核查委託合同、產品標籤、銷售流向等關鍵要素,嚴厲打擊以委託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登記證,以及違規標註受託方商標等不法行為。

五、加強網際網路經營農藥備案管理農藥。利用網際網路經營農藥的,應當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向發證機關備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彙總本轄區內利用網際網路經營農藥備案情況,於2026年3月31日前將已備案的資訊上傳至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資訊平臺,並定期更新。

六、嚴厲打擊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違規行為農藥。《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監督檢查、違規行為認定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處理;有其他不遵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情形的,依照《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處理。

七、細化農藥標籤標註商標填報要求農藥。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透過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資訊平臺“農藥標籤標註商標資訊填報”專欄,如實、及時填報標註商標以及所用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相關資訊將關聯至中國農藥資訊網資料中心的標籤查詢欄目。2026年1月1日後生產的農藥產品,其標籤標註商標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規定。確因企業合併分立、註冊商標變更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標註商標的,應當在登記證持有人重新填報有關資訊後使用新的標籤。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農藥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解讀,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舉措,切實把農藥管理工作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農藥。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發布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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